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矛盾的吗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开始被视为是犹如水与火一般对立的东西:有人说集体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也有人说如果一个集中任何人的利益都没保障又何谈集体利益?这实际上都是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割裂开的看法。事实上我们中国人的世界观从来都不是非黑即白的一元论思维: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把世界视为是阴阳调和的二元世界。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较为原始朴素的唯物辩证主义思维。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使人们变得越来越没耐心。在这一过程中传统的二元思维观开始逐渐被非黑即白的一元论思维替代,因此很多本来不存在争议的话题现在却被很多人拿来非要辩个输赢。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其实早在我们的中学思想政治教科书中有过系统的阐述,然而就是这个本来中学生就该知道的问题现在却被我们一群成年人拿来辩论。
首先我们要知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事实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很多时候是一致的。武汉疫情爆发以后全国各省市区以及军队系统陆续向湖北派出医疗队。那段时间全国所有医护人员都在加班加点救治病患,与此同时公安、交通、社区等相关部门全都被动员起来组成了强大的联防联控体系,广大人民群众也纷纷积极踊跃为武汉捐款捐物。
正是对集体利益的考虑才真正保护了每一个老百姓的健康。这不就是通过保护集体利益而达到了保护个体利益的目标吗?那么反过来说疫情期间我们的医护人员对每一个病人不抛弃不放弃地全力救治尽管是作用在个体身上,然而这种对个体的保护最终不恰恰实现了对集体利益的保护吗?如果疫情期间我们每一个人都能都能保护好自己的安全,那么我们身边的其他人也就安全了。
这是对自己和家人生命健康负责任的体现,也是在用实际行动为国家的防疫工作做贡献,所以在防疫这件事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就是一致的吗?那种把集体利益抽象化并进而认为集体主义可以不顾个人利益的观念显然是错误的。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首先要做的并不是要求个人利益无条件服从于集体利益,而是找出相应的方法来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
中华先民造字之时”公“字的一半正好对应”私“字的一半,这不正说明古人想告诉我们”合众人之私即为公“。其实我们人类很多高尚情怀中包含着自私的因素。爱国主义爱的是自己的祖国,孝顺父母孝的是自己的父母。我们可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但我们会不会把别人家的老人、孩子当成自己的父母、孩子一样看待?同样热恋中的情侣会不会把自己的恋人放置在一个和普罗大众芸芸众生平等的位置上呢?
这些不都是个人利益的体现?难道我们能说这些是错误的吗?事实上集体利益正是通过每个集体成员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得到体现的,然而集体中的个体又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所以集体中的个体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就可能会损害其他个体的利益,从而最终造成集体利益的损失。这就要求在集体和个体利益之间进行协调,而不是说个人利益可以被无条件牺牲掉。
在大是大非面前个人利益的确需要服从集体利益:战争时期战士们抛头颅撒热血,疫情来袭之际医护人员们勇敢逆行,山火熊熊燃烧时消防队员们挺身而出......他们不知道这样做有危险吗?如果他们只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还会这么做吗?因此在涉及到国家社会根本性的重大利益时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集体利益,然而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也和家庭生活一样并不是只有这种大是大非的原则性问题。
事实上在特定情况下个人利益也是可以优先于集体利益的:我们知道闯红灯是一件违反交通规章,因为这种行为威胁到了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然而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是可以闯红灯的,甚至就算是普通社会车辆上有人突发疾病也是可以用闯红灯这种方式把病人送到医院的。这种行为看似保护的是病人的个体利益,然而实际上是向全社会彰显了一种对生命负责的以人为本精神。
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与其说是截然对立的,其实倒不如说是辩证统一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很多时候是一致,即使在彼此有冲突的时候也应当找到方法来缓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只有在确实必须牺牲个人利益才能使集体利益得到实现的这种大是大非问题上才可以牺牲个人利益,而不是说为了集体利益可以无条件牺牲个人利益。事实上集体利益恰恰正体现在每个集体成员的个体利益之上。
如果一个集体之中每个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那么这个集体注定将会是萎靡不振的;如果一个集体之中每个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择手段,那么这个集体注定将会成为一盘散沙。集体本身就是为了集体成员的共同目标或共同利益而组成的团体。如果一个集体之中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都被过分牺牲,那么这个集体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恐怕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果在一个公司内部老板总是要求员工为集体奉献,然而却无限制地压缩员工工资、无限制地延伸工作时长,那么这种行为实际上维护是一个小集体的利益,而在更为宏观的社会角度上其实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挫伤。这种只讲义务而不讲权利、只讲奉献而不讲回报的所谓“集体主义”其实是对集体主义的一种曲解,因为集体主义的本质最终仍是要维护集体成员们的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可以用来规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在现实中如果出现了以集体利益为名侵犯个人利益的现象,那么首先要判断该行为是否合法。比如我在上文提到的老板压榨员工工资、要求强制加班的行为美其名曰是为了提高全公司的福利,可实际上这就是一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所以这其实并不是什么真正的集体主义。
再比如一些地区出现的强折强迁事件其实大多属于开发商的形为。严格意义上这不属于集体行为,而是开发商个体与住户个体之间的行为。当然有些开发商的背后可能会有帮手,也可能会提出一套为了促进当地整体发展的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无论这种理由被吹嘘得多么冠冕堂皇都掩盖不了违法的本质。真正的集体主义并不是以集体利益为名要求个人利益做出无条件的牺牲。
辩证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人类的社会”和“社会的人类”。在《1844年手稿》中马克思以较大篇幅阐述了人与社会的关系:(一)社会性是人类发展的一般性质;(二)应当避免把“社会”同“个人”割裂开来;(三)个人存在和社会存在的辩证关系。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曾经存在过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共同利益的“利己主义”,也存在过强调集体的、公共的利益而造成掠夺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
事实证明这两种意识形态都是无法长久维系的。即使是古代富有四海的皇帝并不能肆无忌惮挥霍天下的财富。唐太宗李世民将这总结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即使是九五之尊的天子也需要照顾到天下利益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然而在打破旧思想、旧制度的同时有些学者却错误地站在另一个反面进行反对,从而得出“集体利益”可以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的错误结论。
人是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高等动物,所以任何个人都是集体的个人。这就决定了个性的解放、个人的自由、个人的利益是有限制的。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是以自己所处的社会条件为前提:单个的人是为了别人而存在,同时别人也为了他而存在。人生于世总处于各种社会关系中:亲子关系、夫妻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个人必须为了他人和整个群里的人而限制个人的欲望。
然而与此同时集体又是个人的集体。这就意味着集体建设、集体的发展在本质上是为个人服务的。当然这不是说集体需要为每个成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而是服务于整个集体的共性需求。这种共性的、基本的需要为集体提供保障,这样作为个体的人才能有精力来全面地发展自己,从而为个性解放、个人自由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当然这也决定了集体利益也是需要限制的,不能为了集体更美好的将来而过于透支每个人的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