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保价1.8万只赔500”客服:不是保多少赔多少
继9月13日因“寄丢20克黄金保价八千只赔两千”登上热搜后。
9月19日,顺丰再因保价服务理赔争议登上热搜。一位消费者称其价值17000元的手办被顺丰寄损,因已足额保价,不满顺丰赔偿500元的解决方案。双方对于手办的损失金额各执一词。
“保价不是保多少赔多少”
有公开报道称,近日,王先生反映自己在顺丰寄了一件价值17000元的手办,因为手办价值昂贵就花108元做了18000元的保价,在寄的过程中手办有破损,导致手办贬值。
随后王先生要求顺丰按照保价赔付或者赔付无损全新的手办,顺丰方面称只能赔偿500元。对此,顺丰客服回应称:保价不是保多少赔多少,是综合快件实际损耗和保价金额按一定比例赔偿的。
9月19日,该事引发网友热议。
当中,不少网友留言表达对顺丰保价服务的不满,“那保的意义是什么”“所以保价与不报(保)价有什么区别”“顺丰应该反思一下保价服务的问题”。
同时,亦有网友认为顺丰此举合理,“赔的是普遍人认知的价值”“本来就不可能保多少钱赔多少钱,都是有前提条件的”。
对此,相关律师指出,具体赔偿标准须看保价协议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让专门的鉴定机构对手办的损失进行鉴定,最终要求顺丰赔偿相应的损失。
顺丰寄件页面有保单价格详细说明
保价,是快递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之一。
顺丰速运小程序中的寄件页面看到,保价一栏写着“未保价物品最高赔7倍运费”,保价的自定义物品价值上限为50万元。顺丰的保价说明显示,“保价快件,按照实际价值损失赔偿(物品损坏可以维修的,在保价金额的限额内赔偿维修费用)”,消费者理赔时需提供有效价值证明,同时顺丰会结合市场价值和第三方机构意见评估损失价值(不包含商业机会、预计收益等间接损失)。
若足额保价,理赔金额=定损金额≤货物价值;若不足额保价,理赔金额=定损金额×(投保金额/货物价值)。特定托寄物赔付标准另有协议。
展开而言,在顺丰快递下单时要求用户阅读并同意的《电子运单契约条款》中,规定因顺丰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损毁、灭失的,结合用户是否保价对应的标准来进行赔偿。该赔偿不包括用户基于货物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损失。
快递保价的常见情形:
1.等值保价,即保价金额与物品的实际价值相符,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2万元。
2.不足值保价,即保价金额小于物品的实际价值,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1万元。
3.超值保价,即保价金额大于物品的实际价值,例如物品价值2万元,保价3万元。
寄件人在将快件交付邮寄时,为快件购买了保价。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原则上快件损毁的用户有理由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向快递企业主张按照保价金额对损毁的快件进行赔偿。
针对保价,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该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还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据此,快件损失的赔偿,也不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特殊赔偿标准,而应当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由此,双方有约定看约定,而且需要看约定是否合理,是否有醒目提醒,实际而言,快递服务是运输合同服务,快递公司只要承揽了快递运输,就应当为其中的风险买单,《邮政法》中的保价条例对快递公司并不适用。总结而言,如果要是给寄件人的物品造成了损失,就应该是按照法律规定去赔偿。如果还有寄件人认为保价条款里面的约定不合法、不公平,或者是受到了侵害,他可以去法院申请,认定这个条款是无效的,或者说即刻撤销。
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意味着,只要快递企业在寄件人保价时认可其声明的保价金额,货物丢失毁损后就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进行全额赔偿。
那么没有保价呢?
即使,消费者未为货物保价,快递企业因自身过失弄丢或者毁损货物的,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货物的价值证明,也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毕竟,消费者支付运费后,快递公司就负有将货物按时、安全送达的义务。
但是如果消费者本身也有责任,那么将会酌情给予赔偿。
我看到七月份的时候,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某快递公司未采用合理方式提示寄件人注意赔偿限额条款,酌情判决其赔偿原告某贸易公司16万元。案件基本情形是原告某贸易公司向被告快递公司支付了总共980元的运费和16元的保价费用,那么货物价款是多少呢?总价26万元。
本案中消费者没有告知货物的实际价值,快递公司也未明确提示格式条款,而是直接为消费者默认勾选了条款,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消费者对于快递保价的普遍理解,理解成“丢失或损毁后,快递企业应该按照保价额全额赔偿”,或者认为保价的金额就等于消费者能获得的赔偿金额,以为保价就是保险,其实这是不对的。
故此,对于责任来说,要看三部分:
1.快递企业在邮寄物品时,有无尽到提示义务,提醒邮寄人需要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或者快递单上有无醒目内容进行提示。
2.快递企业在邮寄过程中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
3.消费者有没有告知货物的实际价值。
当然类似纠纷也需要根据是否保价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再举一个例子,2019年8月,张某通过圆通速递寄出价值11000元的香奈儿双肩包,并支付了运费17元,但寄出后未保价。没想到,该包在运输途中丢失。物流信息显示,张某邮寄的包裹在寄到北京转运中心后就没有物流信息了,后续该包裹也没有正常签收,具体原因不明。
协商无果后,张某将圆通快递诉至法院。张某认为,圆通公司工作人员在取件时候未尽到保价条款告知义务,对方应尽快履行赔偿义务。山东圆通公司则认为,她没有证据证明邮寄的物品内容是香奈儿包,且邮寄时张某也未对快件作出任何具体说明,导致快递员上门取件时根本不知快件为何物,便按照一般物品收取17元标准快递费后将该快件寄出。
法院经审理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山东圆通公司在收取邮寄货物时,负有对货物进行查验的义务,张某依约支付了快递费,山东圆通公司应将承运的货物及时、安全地寄递给指定收件人,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承运货物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求,判决山东圆通公司赔偿张某损失的11000元并返还快递费17元。
遇到纠纷,可以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打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或者12305邮政局咨询,当然诉讼是成本最大耗时最久的维权方式,如果其他手段都没有生效,则就需要向法院起诉了。
货物委托人和快递公司(承运人)之间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我们知道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在于安全、完好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至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
对于各方责任承担,区分几种情况:
1.货物运输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不幸损毁或者灭失,作为承运人的快递公司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快递公司能证明是因为托运人、收件人过错、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
2.如承运人已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法律承担。
此处需要看承运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看收件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快递公司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若在快递员通知收件人取货时收件人因不方便等其他原因,指示快递员将货物放至某处及签收人时。快递公司需要通过短信或电话录音的形式记录收件人指示的内容,同时也需要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了将货物放至收件人指示地点及交付指定人员的事实做证据留存。
这种情况下,假如托运人、收件人主张快递公司承担责任,然而快递公司以收件人原因造成货物丢失而抗辩其不承担责任的,则快递公司无法被法院追责。
部分内容搬运自:知乎-沉不住法师
若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