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14周岁就是妇女了,相关的权益你知道吗?
这期话题:从法律的角度 “看妇女”。
不知道从何时起,“三八妇女节”成为了很多女生抗拒的节日。
“我是女孩子,这节日不关我事!”
“我还小,不是妇女!”
“结了婚的才叫妇女!”
于是,出于对“妇女”二字的嫌弃, “三七女生节”“三八女神节”等名号油然而生。然而法律上只要满14周岁,就是妇女了。
妇女常被认为是有夫之妇,在法律上可是要被啪啪打脸。不想承认自己是妇女的,除非你年龄未满14周岁,喜欢自娱自乐。
But,作为一名女性,希望能够认清,“妇女”一词并非贬义词。其实作为一名妇女,法律上,是有很多权益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三八妇女节可放假半天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妇女“特殊时期”可享受带薪假
目前,至少19个省份实施了“痛经假”,允许女职工在特殊时期休息1天或2天,但各地规定并不一致,有的规定只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即可,有的则限定了工种,只允许“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从事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等工种的女职工休“痛经假”。
此外,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以下劳动:
①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②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③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④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3、妇女就业公平,享同工同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妇女可拒绝繁重体力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有权拒绝从事矿山井下作业等繁重体力劳动:
1. 矿山井下作业;
2.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妇女“三期”内,享受特殊待遇
“三期”指女职工的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此外,怀孕7个月以上的孕妇不可以安排加班。《女职工劳动保护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哺乳期不可以安排加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9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6、妇女产假增加,另一半可休陪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修订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修订后的条例均增加了生育奖励假或延长产假,普遍达到138天至158天,并有男方陪护假或叫护理假,一般为15天至30天。
7、妇女可领生育津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妇女人身安全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以上列举出来的,只是妇女能享受到的部分法律权益,还有更多就在这就不一一列举了,如果有想要了解的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后台留言咨询哦。
其实成为妇女,也算是一种骄傲不是吗。你要知道的是,身为女性,在任何阶段都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已满14周岁的妇女(em,女王、女神),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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