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诈捐频频出现,嘎子谢孟伟同样被质疑,什么是诈捐?
8月7日,演员谢孟伟(嘎子)在微博发布视频,宣称要驰援家乡河北保定的灾区,称已组织了5-6辆物资车驶往灾区。消息一出,获得了众多网友的点赞。
然而很快,就有网友曝出这辆载有“嘎子哥谢孟伟驰援家乡”字样的捐赠车队在灾区转了三天,却从未看到有下货的画面。“诈捐”的传言迅速在网络上扩散开来。
截至8月7日,谢孟伟发布了一则视频,针对诈捐的指责作出了坚决否认,他坚信自己的捐款捐物行为是真实的。他强调,关于“物资车转了三圈没卸货”的传闻完全不属实,他的行为是积极向上的体现,恳请大家不要随意传播错误信息,以免误导广大网友。
“嘎子哥”虽以回应捐赠行为当属事实,不存在诈捐。但事实上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真实的诈捐行为,不在少数。
【案件摘要】
2021年7月19日到21日,郑州三天的降雨量几乎达到该地了往年一年的雨量。倾盆倒灌的暴雨带来的是郑州多年未遇到过的洪水灾害,人民受困,财产遭到损失。
随之出现的是国家和社会各界救援力量纷纷出动。新闻热点是人们纷纷转发的求助信息和明星们捐款xx万驰援河南等消息。而在一片紧张救援和暖心温情中,一条“某说唱歌手造假捐款”的消息极不和谐地出现在7月22日的热点中。
事件起因是该说唱歌手晒出捐款图片,称自己捐款1.8万。不料却被网友发现,他的捐款图片是P的,实际上他只捐了100元。更令人无语的是,他在自己的粉丝群中谈起此事时,似乎没有一丝羞愧,称别的说唱歌手都捐几十万,还觉得自己P少了,本来想P成18万的。
造假捐款的事情被曝光,该说唱歌手的这一行为遭到了网友的一致谴责,虽然事后其本人和工作室称已经补齐捐款,还愿意为灾区捐助物资,但他必须为自己不当的行为付出代价。目前他所录制的综艺节目《少年说唱企划》节目组也已经宣布,其已被退出节目录制。
【争论焦点】
在突发的灾害面前,全国各地慈善捐助、支援救灾的声音不绝于耳,但诸如某歌手篡改捐款回单诈捐、质疑某服装品牌企业诈捐等也频频登上了热搜榜,给万众一心抗险救灾的大局带来些许不和谐之音。
诈捐背后,折射出哪些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呢?诈捐违背了哪些法律规定、诈捐行为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这些是当下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以案释法】
何为诈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 34 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本条规定的慈善捐赠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捐赠者直接将财物捐赠给公益活动的受益人,二是捐赠者将财物捐赠给具有资质的组织或团体,由接受捐赠的组织或团体对财物进行支配。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诈捐的内涵,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承诺进行捐赠或签订了捐赠协议,逾期未按承诺或协议履行捐赠义务的行为。
常见的诈捐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捐赠人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承诺捐赠后未实际捐赠或未按承诺金额、数量等捐赠;二是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未按约定交付或未足额交付捐赠款项或物品等。
“某说唱歌手造假捐款”就符合诈捐表现形式之一,公开宣扬自己捐赠1.8万但并未履行承诺。
诈捐行为人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658 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第二款同时明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此可见,公益捐赠一方一旦公开做出捐赠承诺或签订协议的,均不得撤销其做出捐赠的意思表示。
对于诈捐行为人未按承诺或协议履行捐赠义务的,根据《民法典》第 660 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可见诈捐行为人违反承诺或捐赠协议未交付捐赠财产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或赔偿责任。因此,某说唱歌手应补齐所承诺的款项。假如“嘎子哥”也未能将捐赠的物资送达,而是制造噱头吸引流量,按照上述法律也应将物资补齐。
诈捐行为人违背慈善捐赠的初衷实施“诈捐、骗捐”等行为,不仅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诈捐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更触及公众诚信底线。
尤其是涉及知名企业、公众明星时,社会影响更甚,极易给社会诚信体系造成不可磨灭的损害。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法律规定往往滞后且带有事后救济或弥补损失的性质,唯有头悬法治之剑,胸怀大爱无疆之念,秉持心中之善,方能还慈善捐赠以博爱氛围及向善境界!
参考文献
[1] 王凤雅“骗捐”事件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宋卓艺.现代交际,2018
[2] 网络语言暴力的传播学分析. 戴静静;王婧.青年记者,2010
[3] 从传播学角度看“诈捐门”事件. 周江红.青年记者,2010
[4] 从“诈捐门”看我国慈善立法的缺位. 陈静.法制与社会,2010
[5] 建一份“诈捐黑名单”. 成露.政协天地,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