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公积金查询 徐州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查询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http://cx.xzgjj.gov.cn/wscxxuzhou/.
查询须知:
1、“网上查询系统”可查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缴存情况、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及还款情况等信息。
2、“网上查询系统”需同时输入“职工账号”和“身份证号”,才能实现准确查询。
3、“职工账号”,共16位,由“归集点编码+单位账号+个人账号”组成,如:某职工账号为“01 2103529 0000111”。其中“01”(两位)为归集点编码,“2103529”(七位)为单位账号,“0000111”(七位)为个人账号。
注意:
(1)个人账号不足七位,如321(三位),请在321前用数字0补足七位,即0000321(七位)。
(2)“职工账号”可通过每年“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或向所在单位会计人员查询获得。
(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点编码:
市本级 01 铜山 02 翟山 03 丰县 05
邳州 06 睢宁 07 贾汪 08 沛县 09 新沂 10
4、“身份证号”,为18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号码,如查询出现“系统无该身份证号码”情况,请输入15位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号查询,如仍出现类似情况,请持本人身份证到市公积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办理身份证变更手续。
5、住房公积金查询数据目前每周更新一次。
6、住房公积金年度是指的本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二、电话查询方法:拨打声讯电话:95533或16889100(公积金查询热线)
徐州公积金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徐州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 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公有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等,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父母、子女可作为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房屋产权共有人可以共同申请贷款。
第八条 职工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建自住住房的,可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再购建自住住房时,另一方也可申请贷款。
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已经付清房款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一年内可以申请贷款用于偿还购建住房借款。
第十条 在职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提取公积金后,需要申请贷款的,公积金账户中必须保留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由公积金核心确定)。
第十一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异地购建自住住房时,可在购建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徐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凭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核心提供的缴存证明、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情况证明,在购建住房所在地申请贷款。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申请贷款当月之前,个人和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职工,可以申请贷款。
借款申请人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徐州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合法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购建住房证明材料
(四)有公积金核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
(五)符合市公积金核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徐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及两名以上产权共有人均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80%,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以下各项、各条均不超过50万元,公积金核心可根据资金运作情况适当放宽或降低贷款上限额)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6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6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6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单身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70%
在有一名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或能够提供第2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职工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有一名以上(含一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作为保证人的情况下,贷款额度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全部房款的60%
(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值的50%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款与补偿款差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造价的50%
(五)装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被装修房地产评估值的50%,且不得超过装修费用。
保证人条件较好、收入稳定,或有第2套住房同时抵押的情况下,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第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个人贷款具体数额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贷能力、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等因素。
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或家庭收入的50%。但家庭收入扣除还款额后仍可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可超过50%。
申请人还贷能力测算办法如下:
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单位和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金额×12×贷款年限×2+公积金现有余额×2
若申请人有担保人的,其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为申请人和担保人个人贷款偿还能力参考值的累加额。
第十七条 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体贷款期限,由公积金核心根据借款人的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如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档次执行新利率标准。
徐州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除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外,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2、30%以上的首付款凭据。
(公积金核心可根据部分房地产实际情况,要求提供评估报告书、房屋产权备案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二手房:
1、产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2、交易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三)拆迁安置房: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2、房款与补偿款差额证明。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规划许可证
2、土地使用证
3、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预算。
注:大修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
(五)装修住房:
1、装修合同、装修预算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3、被装修住房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
市公积金核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对借款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具体审批结果。
第2十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到公积金核心(或受委托银行)领取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如实填表、签章
(二)申请人持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公积金核心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持已审批的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借款手续
(四)借款人根据担保方式不同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五)借款人持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手续及相关材料办理划款手续。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号)规定,经徐州市委、市政府批准,于 2002年 9月组建成立的, 2003年 1月正式运行;为直属徐州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负责对徐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的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
市公积金中心机关内设办公室、法规宣传处、组织人事处、归集管理处、提取管理处、贷款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稽核监管处、信息网络管理处 9个职能处室, 2007年增设中心营业部;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分别在丰县、沛县、铜山县、邳州、新沂市、睢宁县、贾汪区、翟山设立 8个管理部,各管理部和中心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具体负责各责任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多次被江苏省建设厅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先进单位”、“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归集业务示范单位”和“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贷款业务示范单位”,邳州管理部、新沂管理部分别被授予“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优秀管理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徐编发 [2002]71号文件规定,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职能为:(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 85号
邮政编码:221006
办公室电话:0516-85707639
归集管理处:0516-85706094
提取管理处电话:0516-85706044
贷款管理处电话:0516-85706046
公交车次:18、66、68、73、76、603、610 路 至(永安广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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